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
第一档为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00元;
第二档为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
四、基本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所有科目(含公共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且综合素质测评分不低于6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年度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7.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荣誉以及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者优先考虑。
8.创新创业比赛获奖者优先考虑。
9.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评选办法与程序
1.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院根据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占全院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各二级学院指标。
2.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获得其他奖学金(不含“学院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年的9、10月份,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专业(班级)报名并递交相关佐证材料。
(2)年级专业(班级)评选。年级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审核申报学生资格,组织召开本年级专业(班级)学生参加的评选会议,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年级专业(班级)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4)学院复审。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分批次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2.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分档按比例承担。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七、附则
1.各级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流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2.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3.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