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勤工助学管理,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服务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四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关心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的学习与生活,了解和掌握贫困生的基本情况,做好贫困生的教育和助学服务工作。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或授权制定并审定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制度和文件,统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开展。
第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对全院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二)拓宽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协调处理学生和用工单位(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并执行勤工助学工作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五)指导并协调各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部门)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或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二级学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人员、各岗位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指定专人分管;
(二)认真组织和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各项活动;
(三)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等管理制度;
(四)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根据本单位需求填报《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认真做好新学年勤工助学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情况登记汇总表》;
(五)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考勤登记,工作量的送报,勤工助学资料归档工作等;
(六)做好每学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报送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主要协助用人单位从事的简单办公事务、值班管理协助及卫生清洁等方面的劳动服务。不能独立或与他人合作从事商贸经营;禁止学生参加陪酒、陪舞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禁止参加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校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工作职责相对固定、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或部门须向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用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必须从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凡直接涉及学生成绩、资金等学生切身利益的岗位,不得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另,无实际需要的岗位一律不设,同时应充分考虑适应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配置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申报情况来配备,原则上大教室(100人以上)卫生的打扫限配2名学生;小教室(100人以下)卫生的打扫限配1名学生,其他岗位结合实际情况配备。
第四章 岗位对象的选定与要求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须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
(二)没有考试不及格科目,有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三)遵章守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经过岗前培训,并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假期在校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向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材料(贫困证明等),用工单位(部门)考核聘用后将《勤工助学学生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可根据岗位情况统筹安排,如多人申请同一岗位时,采取竞争上岗择优安排;如一旦录用学生,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解聘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注意安全,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还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与评奖
第十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及用人单位(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向贫困学生倾斜,择优推荐或录用,规范管理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部门)的工作制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热爱工作岗位,努力工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学生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除每次扣除1个小时酬金外,用工单位(部门)有权辞退;无正当理由旷工者,用工单位(部门)有权辞退。
(三)服从用工单位(部门)安排,遵守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部门)管理的,用工单位(部门)有权辞退。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五)爱护劳动工具和公共财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过错损坏学院财物,或者导致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每位学生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上岗,申请退出原岗位的,仍有权参与其他岗位的聘任。参加本院实习生工作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在同一学期内不得再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出原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前向用工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在退出岗位时做好工作交接。用工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接受用工单位(部门)的在岗考核。各用工单位(部门)应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获优秀者,可作为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补助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部门)每月的1日(节假日延后)对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工作量进行统计,同时对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填写送报《勤工助学考勤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部门)结合《勤工助学考勤统计表》,制作《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补助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小时计算和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补助参照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补助。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固定岗位的补助,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补助,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